• <big id="vh1lj"><strike id="vh1lj"></strike></big>

    <p id="vh1lj"></p>
    <acronym id="vh1lj"><label id="vh1lj"><menu id="vh1lj"></menu></label></acronym>
    <table id="vh1lj"><option id="vh1lj"></option></table>

      <pre id="vh1lj"><label id="vh1lj"></label></pre>
        首頁 > 權威發布 > 公告通知

        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
        ——省人大常委會修訂出臺《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解讀

        時間:2024-03-29 來源:廣東人大網
        分享到: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扶貧濟弱的民生工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使公民不論經濟條件好壞,社會地位高低都能獲得及時的、必要的法律服務。

          作為全國首個省級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9年實施至今,歷經2006年、2016年兩次修訂,為規范和促進我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黨和國家對法律援助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也提出了推進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等要求。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以下簡稱法律援助法)開始施行,適當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程序,明確了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在這種背景下,《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不相適應,已經滯后于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需要。

          這次《條例》修訂由省司法廳起草,去年11月省政府將《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于2024年3月29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4年5月1日實施。省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上位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有關要求,在法律援助法規定的基礎上,堅持立足我省實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兼顧區域差異,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總結和固化近年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成果,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為困難群眾獲得均等普惠、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修訂后的《條例》直面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新問題、新挑戰,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實施程序、保障監督和法律責任,對推動構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新格局,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

          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優化便民服務制度

          在實施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上,必須著眼于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服務于人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這次修訂在法律援助法和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從加強對困難群眾保護的角度出發,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進一步推動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貫徹落實,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貧弱群體。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為適當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了修改,包括放寬殘疾人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條件,從“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修改為“重度殘疾或者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增加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將“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張相關權益”和“屬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列入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將“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情形從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進一步放寬為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等,力求能讓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二是便捷法律援助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增加了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規定經濟困難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到法律援助機構當面遞交法律援助申請,也可以采用郵寄申請、網絡申請等方式;第五十一條明確了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點,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及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地區或者單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在偏遠地區和困難群眾集中的地區設立流動工作站巡回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為進一步便利特殊群體申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屬于本省審理或者處理的,可以向距離最近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距法定時效或者期限屆滿不足七日、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等特殊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機構確定的期限內補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完善法律援助程序,持續提升服務效率

          為更好解決人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在申請提出、案件管轄、審查決定、服務救濟等方面有必要更加合理化、規范化。這次修訂在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積極推動加以理順,將規范高效貫穿到法律援助的各環節全流程。

          一是完善法律援助的管轄原則。為快速便捷處理管轄權爭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生受理爭議時,由其共同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同時為解決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案件量過大問題,增加了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案件量過大、超過其辦理能力的,可以報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協調其他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的規定。

          二是明確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標準。為實現應援盡援,《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條件,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包括申請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且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本機構對于申請事項有管轄權;符合本省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或者申請事項依法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等。

          三是明確異議審查的提出時間。《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

          提升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強化法律援助信息公開

          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政府有責任對法律援助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這次修訂著眼于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對于促進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提高、維護法律援助公信力、提高受援群眾法治領域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明確法律援助質量監管制度。《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綜合運用質量評估、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征詢辦案機關和回訪受援人等方式,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第四十四條完善了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制度,規定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有拖延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等七種情形的,受援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第四十五條明確了投訴查處制度,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投訴查處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和渠道,并及時向投訴人告知處理結果。

          二是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質量。《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質量考核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固化司法改革成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近年來我省相繼開展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這次修訂及時對司法改革經驗成果予以總結和固化,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最大限度便民利民,讓每一名法律援助申請人、受援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是銜接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改革試點要求。《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了辦案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辯護的范圍情形,規定七類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并規定其他刑事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二是建立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制度。《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根據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辦案機關、監管場所派駐值班律師,明確了值班律師的具體職責,并細化了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供法律幫助內容。第十八條規定了辦案機關和監管場所告知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提供便利的義務。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或者相關事務過程中,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有權申請法律援助的義務。

          三是優化經濟困難狀況核查的方式。《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可以通過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調查核實,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組織、村(居)委會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的義務,并明確“也可以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

          明確政府職責,鼓勵社會參與

          法律援助由國家承擔主體責任,采取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體制機制。這次修訂在落實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服務是公共法律服務”“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等定位的基礎上,直面我省區域發展不均衡和法律援助實踐中經費保障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意識。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并規定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困難地區給予補助,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扶持我省東西兩翼、北部生態發展區以及珠三角核心區財力相對薄弱市縣開展法律援助,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均衡發展。

          二是明確司法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辦案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相應的法律援助職責。《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同時,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第六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等職責。

          三是細化律師協會的職責。《條例》第七條明確律師協會應當按照規定將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督促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法律援助宣傳、人員培訓和服務質量管理。

          四是鼓勵社會力量的參與。《條例》第八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利用自身資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條件的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并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利于緩解政府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不足的問題。第十條還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法律援助公益宣傳,并加強輿論監督等。

        附件:
        相關稿件:

        廣東人大
        微信公眾號

        南方+客戶端
        “廣東人大發布”
        南方號

        粵當家
        小程序

        丰满少妇人妻无码_国产香蕉97碰碰久久人人_色欲色香天天天综合vvv_69久久夜色精品国产69
      1. <big id="vh1lj"><strike id="vh1lj"></strike></big>

        <p id="vh1lj"></p>
        <acronym id="vh1lj"><label id="vh1lj"><menu id="vh1lj"></menu></label></acronym>
        <table id="vh1lj"><option id="vh1lj"></option></table>

          <pre id="vh1lj"><label id="vh1lj"></label></pre>